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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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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