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企业资产评估公司,芜湖企业资产评估,技术入股合伙企业,深圳企业评估公司 |
面向地区 |
根据并购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东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及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并购我国有资产的评估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需经有权国有资本机构审批或备案。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各地处理国有资产评估的方式有所不同,并购当事人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前应与相关国有资本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基于收集的资料,进行评定估算,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综合分析后,确定终资产评估结论。
编制与审核评估报告:
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核。
在不影响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沟通评估报告内容。
根据沟通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评估报告,终出具并提交正式报告。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出资人权益,国有企业在实施以下经济行为前,需对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或部分);
2、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及清算;
4、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非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及拍卖;
7、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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