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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找卓群

更新时间:2017-11-10 16:48:27 信息编号:13858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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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找卓群

一项欧洲专利在多国生效
欧洲专利局(EPO)是地区性专利组织,依欧洲专利公约成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语、德语或英语)、一次申请即可,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国生效,与各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截至2009年8月,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34个国家及4个延伸国。
缔约国包括: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CH)、列支敦士登(LI)、挪威(NO)、波兰(PL)、冰岛(IS)、拉脱维亚共和国(LV)、克罗地亚(HR)、马耳他(MT)、土耳其(TR)和英国(GB)、斯洛文尼亚(SI)、罗马尼亚(RO)、立陶宛(LT)共34个国家。
延伸国包括:阿尔巴尼亚(AL)、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BIH)、马其顿共和国(MK)、塞尔维亚。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主要将申请、评估和授予专利的程序统一起来。条约允许任何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申请中国专利相同,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 3种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一般我国申请人多选择英文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欧洲专利局检索
在提交申请时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代理机构。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将于自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4.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EPO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费。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请,如果缴纳7份费,EPC的全部缔约国都可被;2009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请,一次性缴纳500欧元,即可全部缔约国。但延伸国的费需单交纳。

5. 实质性审查及驳回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申请人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EPO的审查意见。对于每一份申请文件,实质审查部门中相关领域的审查员将组成三人审查小组,该小组由审查员、第二审查员和组长组成。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EPO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EPO的上诉进行上诉。

6. 授权、异议
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授权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在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自行处理无效请求。

7. 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决定在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除了向生效国缴纳规费外,还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根据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伦敦协议》,欧洲专利申请国的语言中有EPO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申请人无需再向该国提交其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选择EPO的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语言。该协议的实施将使专利文本翻译费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请可减少3,000欧元,从而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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