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这些问题?我拒绝回答!东莞社保代理,代买东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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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都应有告知义务
案例
蒋某是一个准备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近来常去应聘,但在应聘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如:有招聘单位负责人问一些有否性行为经历等私隐问题。她觉得这种现象很不正常。于是向笔者咨询: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这种问题吗?
说法
用人单位适当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可以的,劳动者也应如实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有否性行为经历与劳动合同无直接相关。故,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
知识点
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相对应知情权;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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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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